11月新政来了……

一、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上调

 

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可详见财税[2018]123号文附件。

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二、部分商品进口关税降低

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585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告,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是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是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

 三是评定标准调整后,为尽快完成调整工作进而加快退税进度,《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评定调整工作。

四、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试点地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相关文件

1、《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4、《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