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办法 节能改造项目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厦门网讯     日前,《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对我市重点节能工程、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工程、清洁生产项目等进行不同程度的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200万元。

在节约能源方面,重点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工程;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节能量标准或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方面,支持我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上,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发展循环经济方面,首先是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主要支持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项目,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者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绿色制造主要包括绿色制造集成体系建设、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循环经济工程方面,支持范围包括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低碳环保装备和产品项目,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项目,“城市矿产”建设项目,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项目。